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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公司执业药师数量要求

发布时间:2021-08-16 20:17:20

『壹』 药品批发企业需要配备多少执业药师

这个需要看药品批发企业的规模,一般情况下,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执业药师,以及负责人的要求有如下:

1、企业负责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者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2、企业质量负责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3、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4、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验收、养护工作人员: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人员: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8、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验收人员: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9、经营疫苗企业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人员:应当的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以免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10、采购者: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贰』 请问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至少需配备几名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吗

根据2015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FDA2015年第13号令)》(简称GSP)规定,批发企业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企业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GSP第20条及第21条)。
按照GSP第23条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一般地,质量管理岗位是不得兼任。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在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比如广东省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兼任。
各省市或许情况不一,但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都是需要去备案的,如果备案同一个人他们应该会告诉你是否可行。

『叁』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3)药品批发公司执业药师数量要求扩展阅读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肆』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药品批发公司执业药师数量要求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

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伍』 为了保证药品经营的质量,新gsp规定哪些岗位必须由执业药师承担

新版《GSP》对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的
资质要求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已于2013年6月1日实施了。近月来对照条文,许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来电,就新条例中有关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提了很多问题。现采撷十个既有代表性又值得思考的问题,以飨执业药师。
一问:新版条文里笼统地说,药品批发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学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那么,可否理解其学历或职称是不要求相关专业性的?
答:现阶段,是这样理解的。不过《GSP》是与时俱进的,相信补充版或下一版《GSP》出台时,就会对其学历或中级职称的专业设置一个对口要求。所以,长远考虑为好!
二问: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具备哪些刚性条件才能担任此重要工作?
答:1、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注册到位的执业药师;2、其学历是大学本科,暂时没要求其专业必须对口;3、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这句话言犹未尽,话中有话,年轻的执业药师,没在质量部工作过三年,又没在零售药店或零售连锁药店中担任过三年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的经历,理论上就不能担当此职务。
三问:新版《GSP》对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资质有什么要求?
答:1、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2、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并注册到店。3、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店外兼职。
四问:新版《GSP》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和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1、企业负责人应当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没有专业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有大学本科学历,暂没专业性要求,但必须是执业药师,注册到位,具备三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其门店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注册到店的执业药师。
五问:药店处方审核人员有何具体要求?从业药师有没有转正政策?
答:执业药师和药师及从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从业药师一事暂没有新的政策。没有变化,就意味着从业药师仍等同于药师一职,不同于药士。
六问:如何根据药店营业面积大小而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师人数?
答:

营业面积(使用面积)

执业药师数
(不少于)

药师数
(不少于)

其他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

40-100m2(含100m2)

1人

1人

--

100-250m2(含250m2)

1人

3人

4人

250-500m2(含500m2)

2人

4人

6人

500-750m2(含750m2)

3人

5人

8人

750-1000m2(含1000m2)

4人

6人

10人

七问:上海绝大多数零售药店一年收不到几张处方,是否可成为执业药师不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
答:绝对不可以。一年收不到几张处方,那是顶层设计时的偏差造成的。我相信医药分流是大势所趋,症结以后一定会解决,而且学习永远是对的。退一万步说,哪怕你现在有太多、太多继续教育无用论的理由,但只要执业药师注册条例不修改,没继续教育学分,执业药师就不能注册,而不能注册势必影响所在企业GSP的认证。
八问:从全国范围来看,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远远跟不上实际需要的人数,这是不是意味着执业药师报考将放低门槛?或者有其他打算?
答:我国有13000个药品批发企业,有42万个药品零售企业,而我国注册执业药师只有8万多人,药企发展和执业药师数量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们据实向国家局有关部门提出来,总局有关领导明确说了,绝对不会牺牲质量而照顾数量。相反,执业药师以后报考条件将愈来愈严,考试题目也将愈来愈难。至于能否在GSP条例实施的三年过渡期内,解决这个缺口数,我看很难。沿海地区可以做到,老少边区绝对做不到。我们上海局,未雨绸缪,10年前就强调了执业药师在职在岗,所以,十年前上海就不存在这个执业药师缺口数。解决全国执业药师缺口数的办法有三:一是把高薪把其他领域里的执业药师请到批发或零售行业中来;二是尽可能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报考执业药师;三是对不符合新版《GSP》条例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采取严厉的关停并转等措施。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李国庆司长今年3月份说了,美国药品批发企业仅有八家,我们的批发企业有13000家,去掉一万家仍太多;至于没有执业药师的药店,绝对不允许开!我们王龙兴局长说得还要透彻,上海若关停1000家不符合GSP要求的药店,绝不会影响药品市场正常的供应。结论是什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我还是要说说我的意见,在相当长的时段里,执业药师的自然增长,将远远跟不上零距离开药店的速度,好在上海局没有零距离开药店的政策,自然没尝到远远不够注册数的恶果。至于只会搬搬“砖头”的二级批、三级批,要适时敲打;而对大型批发企业,有特色的批发企业,政策上应该有个大的倾斜。
九问:上海局执业药师注册年龄上限能否会松动?
答:上海局成立之初,根据劳动法,制订了上海市执业药师注册年龄上限:男,70足岁;女,65足岁。不过,随着人类期望寿命的延长,我们正在考虑适当延长的方案,有一点是肯定的,女同胞平均寿命要比男同胞长5、6年,所以,女执业药师注册上限微调是大概率事件。
十问: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数为什么远远低于其他省市空挂注册数?
答: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现象也存在,主要发生在零售门店,但不严重。我们办公室一有疑点,或一接举报,立即严查,一旦确认则自动进入黑名单。再者,GSP认证时,一旦发现执业药师空挂注册,一票否决。强大的举报威慑力以及空挂被查后的代价,是上海执业药师空挂注册人数远远低于兄弟省市的主要原因。最近青浦分局首创,通过QQ视频,把辖区内的所有药店的QQ视频,连到了业务科的视频上,一下子把执业药师在职在岗的抽查难题解决了。我们执业药师办公室,非常希望其他分局亦能同样跟进这个好方法。

『陆』 新版gsp要求连锁总部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吗

是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化中重要指出:

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都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店药房要配置2名执业药师,达不到配置要求的药店必需停止药品销售。也就是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都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柒』 现在开药店要几个药师证

开药店需要2个执业药师。为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将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日前印发的《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新开药店必须配备两名执业药师,该规开药店需要2个执业药师。根据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捌』 商贸公司经营药品,需要什么资质

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再办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玖』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需要注册几名执业药师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须知 一、审批内容 批准新开办 或移地生建药品零售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开办条件 1、凡符合有关工商管理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夫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在大连市辖区内新开办或移地得建药品零售企业。
2、凡属个人独资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其企业负责人应当专职在新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且要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
药品零售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中以上学历(乡镇村区域内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医、药方面的工作经历。
3、药房必须配备药学技术人员;属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市县城区区域内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不得兼任。
4、坚持合理布局,方便购药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营业场所使用面积标准:大连市内四区、先导区及区市县城区区域内不得少于80平方米;乡镇村区域内不得少于平方米。
仓库使用面积标准: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0平方米。
...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足1万人口的可设1至2家,每增加1万人口可增设1家,如系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设1家药品零售企业。
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应与其他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距离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营业场所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农村大型集贸市场内可以设置1至2家药品零售企业。
三、递交申请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1) 1、开办或移地重建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办者身份证、下岗证、失业证、退休证、学历证明;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具)。
4、药房位置图(150米以内)和内部布局图(标明经营面积和仓库面积)。
5、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用人协议和相关公证材料。
6.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申请验收条件 (一)有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应当分区(柜)管理和摆放,并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警示(忠告)语。
(三)有完整的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四)有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保管设备。
(五)药学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六)符合GSP规定的其他要求。
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并在岗; 五、申请验收应同时提交的材料和证件(材料2) 1、健康检查档案及健康合格证; 2、药品从业人员专业工岗位培训合格证; 3、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文本; 4、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拾』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什么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10)药品批发公司执业药师数量要求扩展阅读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所需具备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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