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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8-17 06:32:48

直销有没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2、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的规定: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四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五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Ⅱ 零售业会与哪些管理部门打交道需要了解哪些相关法律知识

1、 先到当地的工商所去核准个字号名称,字号名称多起几个,因为有重名的你就没法用。《经过工商局核准的字号名称的有效期是自核准之日起20天以内有效〉。
2、拿着工商所核准的字号名称到卫生防疫站办理《卫生许可证》 (需要体检,要办健康证)一般费用在百元左右。
3、拿着《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2张,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字号名称核准书,再回到当地的工商所去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工作提速了,大概10分钟就办出营业执照。
4、 拿着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很简单。ok你的手续齐全了!

经营过程中主要打交道的管理部有:

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质检局、卫生防疫站、卫生执法大队、食品药品监管局、消防中队或大队、派出所、城管、当地地方势力。

以零售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大概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2、商品标识标注规定
13、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

Ⅲ 请问销售公司需要用到的法律都有哪些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本则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财产权,所有的股东投入的资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财产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而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

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不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以上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实收的股本总额。实收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票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切勿理解为股票的发行价格总额。因为股票可以按面值发行,也可以超过面值溢价发行,但超过面值发行所得的溢价款不作为资本登记,即注册资本里不包括溢价部分,而是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其实有资产数额可能是不一致的。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不少于5000万元。其最氏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而实收资本是会计账户上的一个科目,是企业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会计上一般是非股份有限公司才用到“实收资本”这个科目。

Ⅳ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定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服务型公司经营范围

1、服务类

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各类广告;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计算机专业领域的技术服务、电脑网络工程、通讯领域的技术服务、生物化工领域的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展览展示服务、摄影服务、市场调研、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民用物资回收、市政工程配套服务、物业管理、房产开发、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服务、物流、货运代理、船务服务、海事咨询服务、房屋修理等。

2、咨询类

房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投资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理财咨询、家政服务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教育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图书信息咨询、医疗信息咨询、医疗器械技术信息咨询医疗保健咨询、保健品、厨房用品使用服务咨询、文化艺术咨询、汽车租赁,汽车投资咨询等。

3、安装维修类

空调安装、制冷设备安装、电器安装、机电设备安装、水电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等。

4、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基础工程、防水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美术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等 5、科技类 印务、船务、医疗器械、电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鞋帽、皮革制品、玩具、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音响设备及器材、体育用品等);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纸张、办公设备等 ;

3、包装材料等 ;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等)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化学试剂、化工百货等 ;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汽配、汽摩配件、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等);

7、电子产品、通信设备、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电讯电材、电讯器材、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等;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等 ;

9、电脑、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印刷制品等 ;

10、食品等;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玻璃仪器等 ;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等;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建筑五金等 ;

14、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等);

15、纺织品(纺织原料、纺织装饰面料、针纺织品等);

16、酒店设备等

17、化肥等。

生产加工型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电脑软件开发、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木制品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橡塑模具加工、冲压加工等。

Ⅳ 关于零售业的法律法规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1、基础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专用法律法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

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商业仓库管理办法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3、输电网以约和标准

商标注册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商务部关于贯彻实施《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超市购物环境标准

(5)批发零售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中国商业联合会把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作为一项中心任务来抓,资格认证,持证上岗,人才入库,统一交流,既体现了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又适应当前零售业发展对人才的迫切需要。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编者组织了全国著名的零售专家和学者,编写了“现代零售概论”、“现代零售实务”、“现代零售战略与管理”和“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一套丛书。

《现代零售业法律法规 》不仅作为零售业职业经理人(店长)资质认证培训的教材,也成为所有从事零售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籍。

Ⅵ 关于卖烟酒许可权,国家哪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http://www.cnradio.com/financial/cjfg/gsfg/20030217088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www.people.com.cn/item/flfgk/cyflfg/c016.html

酒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旧类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制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酒类,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酒类生产(含加工和改装)和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对酒类生产进行行业管理。
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商检、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酒类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酒类包括白酒、黄酒、果露酒、啤酒、配制酒、滋补酒、食用酒精、进口酒、酒曲和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但不包括经医药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批准生产的药酒。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实行有计划地调空酒类发展,鼓励生产名优酒和低酒精度酒,限制生产高酒精度酒。

第六条 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厦门的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对酒类的生产和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 措施酒类生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厦门产业政策;
(二)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四)具有确保酒类产品质量的生产条件;
(五)酒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第八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产品出厂前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酒类不得出厂销售。

严禁生产假冒伪劣酒类。

第九条 生产酒类的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制酒类使用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非食用酒精、原料或者添加剂配制酒类。

第十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签标准和饮料酒标签标准,在酒类标识上应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主要原料、保质期、酒精含量等内容。

酒类使用优质产品标志或文字的,必须注明授奖等级、授奖单位和时间。

第十一条 联营生产名优酒,应统一原材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产品检验标准,并注明产地的厂名、厂址。

第十二条 开发酒类新产品,应当在该新产品出厂销售前报厦门市经济发展委员会和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和销售情况每半年一次报酒类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通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计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较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酒类批发,应当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及坚持商业主渠道和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颁布《酒类批发许可证》;不核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持有《酒类批发许可证》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现有企业增加经营酒类批发业务的,应当持《酒类批发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酒类生产者、酒类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销售酒类;酒类批发者、酒类零售者,不得向未经审核批准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或无《酒类批发许可证》者够进酒类。

第十七条 酒类批发者、零售者在进货时,应当索取有关酒类的质量证明和验收产品质量。无质量证明的酒类,不得销售。

禁止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

第十八条 没收的酒类应当在酒类管理机构监督下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酒类运出厦门市,运抵地要求有运输许可证明的,承运人可向酒类管理机构申领酒类运输许可证明。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每年审检一次。

第二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对酒类的生产和流通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有权对酒类进行检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阅帐册等有关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酒类执法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者可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以及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酒类质量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酒类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由酒类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报备,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酒类管理机构、工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一) 生产、批发、零售假冒伪劣酒类的,没收未出厂、未
售出部分的产品,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该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0%至50%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酒类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Ⅶ 关于直销法律法规有那些

  1.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2.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
    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九、《直销法规知识》
    十、韩国<<直销法>>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
    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
    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
    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
    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
    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
    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Ⅷ 批发零售在法律上怎样定义

批发业是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零售业指从工农业生产者、批发贸易业或居民购进商品,转卖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和售给社会集团作为公共消费的商品流通企业。它是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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